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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节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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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清海 回复数:8 浏览数:4023 最后更新:2008/4/16 0:46:00 by 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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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海 发表于 2008/3/29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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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节选] [节选] ......以是义故如来观察一切有情诸业法受差别相已作如是说。于我法中。剃除须发被袈裟者。我终不听刹帝利等毁辱谪罚。若有毁辱谪罚一切出家之人。所获罪报如前广说。又依我法舍俗出家。剃除须发被赤袈裟。即为一切过去未来现在诸佛慈悲护念。威仪形相所服袈裟。亦为过去未来现在诸佛世尊慈悲守护。是故轻毁剃除须发被赤袈裟出家人者即是轻毁一切过去未来现在诸佛世尊。由是因缘诸有智慧厌怖众苦欣求人天涅槃乐者。不应轻毁舍俗出家剃除须发被袈裟者...... |
慈*恒光 发表于 2008/3/29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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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对这段文的理解,不对之处,请上师和各位同修指正。 从人天乘到密乘,我们的对境不同,是不断增上的。面对僧宝,我们只要有清净观就能种福田,积累资粮;面对证悟的善知识,我们只要依止,就能最终走向解脱。这段经文的意思在于提醒我们保持清净心,因为僧宝的外在形象就是提起我们的正知正念,管好自己的心,而不是去管出家人出家的发心是怎么怎么一回事。经文从如何迈出第一步说起,让我们真实的地升起恭敬心,对于如何辨别、依止善知识是下一步的事情。对于这段经文的理解就能看出自己的发心、自己的现状。 |
慈*恒光 发表于 2008/3/31 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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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对我的评价和肯定,但最好不要去评价或是肯定他人。自古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何必去评判是否邪师?没有太大的意义。倒不如认真学好教言,把我们的内容展开学习、讨论、交流,不断增长我们的正知见,引导大家的正思维,一起快速进入正修行,这意义来的会更大些吧!李宏志能有市场,这是五浊恶世人心的取向。法没有没,是人心没了。救众生出火坑离地狱,唯有我们高举明灯,利人利己,自度度人。 顶礼上师!南无弥勒尊佛! |
慈恒光 发表于 2008/4/14 2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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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6楼同修,您让我明白了“一无是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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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灯 发表于 2008/4/15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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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海师兄节选的部分经文无可厚非,乃佛陀亲说。 寂照师兄一上来就是支分到邪师这个问题上来。如果再细细支分下去,应该还可以支分出几种情况。 而恒光师兄所主张的是“自净其意”,管好自己,莫见他人过。 至于和平同修则以比较极端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对清海师兄节选的部分经文,我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经文中的前提条件是“于我法中。剃除须发被袈裟者。”、“又依我法舍俗出家。剃除须发被赤袈裟。”,那就是说,如果出现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的情况,就不会有后面所列“是故轻毁剃除须发被赤袈裟出家人者即是轻毁一切过去未来现在诸佛世尊。”的过失。那么某人是否如理如法的成为出家人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举个例子: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新闻,说某人假冒僧人骗财骗物,后来被公安机关收容。那么很显然这些假冒僧人的骗子是不符合如理如法的成为出家人这个前提条件的。当然,信众看到着僧衣的僧人形象,生起欢喜心来,如理如法的布施也是功德无量,因为他的对境是僧人。但与讨论的主题没多大关系,不多言说。 我们再深一步探讨,就应该看一看僧的含义。 僧伽,梵语sam!gha,巴利语同。略称僧。意译为和、众。乃和合之意,故又称和合众、和合僧、海众(众僧和合如海水一味,故以海为喻,而称海众)。又取梵语与汉语合称为僧侣。此外,亦有僧家、僧伍等称。为三宝之一。即指信受如来之教法,奉行其道,而入圣得果者。亦即出家剃发,从佛陀学道,具足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住于四向四果之圣弟子。或指信受佛法,修行佛道之团体。盖如来成道后,首至鹿野苑,度阿若憍陈如等五比丘,为僧伽之滥觞。 唐代道宣律师认为构成僧伽须有二种条件:(一)理和,即遵循佛教教义,以涅槃解脱为目的。(二)事和,有六种,即: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此外,僧原为比丘、比丘尼之通称,我国及日本,则称比丘为僧,比丘尼为尼。然至后世,则不只限于比丘、比丘尼,尚有沙弥、沙弥尼等亦称僧或尼,比丘等称为大僧,沙弥等则称为小僧。又僧侣之称呼,亦自古以来即有之,如大乘义章卷十(大四四·六五六上):‘住圣菩萨,单一无侣,只不成僧。’此即说明侣为伴侣之意,亦即与众同义。又将比丘、比丘尼、沙弥与沙弥尼,合称四众;广义而言,僧伽包含在家众之佛教教团全体,即七众。此外,比丘僧伽与比丘尼僧伽,合称两僧伽,又作二部众、二众。于观念上包含四方一切之比丘、比丘尼者,称为四方僧伽;而现前所见之比丘、比丘尼教团,则称现前僧伽。 现前僧伽必须四人以上集会和合,方可举行羯磨(戒律之作法)秉法;若为四人以下,则仅单称为‘群’。又由于羯磨之种类不同,故集会之比丘人数亦不同,据四分律卷四十四瞻波揵度载,有四种分别,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据五分律卷二十四、巴利律藏大品(Maha^vagga IX, 4)载,若超过二十人,则属无量比丘僧,而总有五种。又四人僧除自恣、受大戒、出罪外,可作其余一切如法羯磨;五人僧除受大戒、出罪外,得作其余一切如法羯磨;乃至二十人僧得作一切羯磨。 据大乘法苑义林章卷六本载,僧有理和、事和、辨事等三种。(一)就理和之义而言,则一人即可称为僧。(二)就事和之义而言,所和之体约三人始称为僧。(三)就辨事之义而言,则四人、五人乃至二十人以上,方可称为僧。在我国,则单一人亦称为僧或僧侣,且僧之名与出家‘沙门’同义;而‘僧’者,在三宝中被称为僧宝,均以比丘为主,然亦有指比丘尼者。若比丘、比丘尼合称,则称为僧尼。 此外,有关僧之种类,于诸经典中记载不同。佛世时,即有破戒僧或钝根僧等。据十诵律卷三十瞻波法列举五种僧,即:(一)无惭愧僧,指破戒诸比丘。(二)羺羊僧,指凡夫之比丘钝根而无智慧,犹如诸羺羊聚集一处而无所知,此等比丘不知布萨、布萨羯磨、说戒、法会等。(三)别众僧,指诸比丘于一界内,处处别作诸羯磨。(四)清净僧,指于凡夫中能持戒者及凡夫中较优秀者。(五)真实僧,指学、无学者。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二十等所出均同。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五有依行品、大方广十轮经卷五、法苑珠林卷十九违损部等,均无别众僧,仅言四种僧而已。大智度论卷三亦无别众僧,只列举四种:(一)实僧。(二)有羞僧,指虽受持戒律以修道,然仍犯罪而后悔之僧。(三)哑羊僧,指愚昧、不分善恶之僧。简称羊僧,有时亦为比丘自谦之辞。(四)无羞僧,又作无惭愧僧、无耻僧,指无耻之破戒僧。其他如杂阿毗昙心论卷十等举出第一义僧、等僧二种;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卷一说有第一义僧、圣僧、福田僧三种;大乘义章卷十有假名僧、真实僧二种,假名僧、清净僧、真实僧三种,以及破戒杂僧、愚痴僧、清净僧三种等说法。其中,真实僧、清净僧即僧宝,其他无惭愧僧等则不列为僧宝。 所以,我们分析这些问题一定要先弄清楚前提条件和具体的名相含义,以区别在不同的对境下会有什么后果。但不管如何对境,我们都应该遵守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原则,有理不怕辩,越辩越明晰。所以也劝请诸位同修不要轻易的定性、扣帽子、下定论,一定要有理有据。 |
慈明 发表于 2008/4/16 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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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小贴士]:
| 返回首页 |一、悲华楞严禅师者,内名体澄,外号光觉,中国佛教法眼宗第十一代传人,得法于福建龙岩中华山性海寺已故老方丈寂照慧瑛禅师。禅师还兼具临济宗、曹洞宗法嗣和南传四念处内观禅及藏传大圆满传承。禅师由净入禅,又由禅入净,由净又入密,直至禅净密三者融会合一。 二、有关法眼宗知识简介: 1、法眼宗为中国佛教禅宗五家之一,是最后出现的禅宗集大成宗派,乃五代文益禅师所创,源出南宗青原一脉。文益圆寂后,南唐中主李璟谥为"法眼大禅师"。后世因称此宗为"法眼宗"。宋初极盛,宋中叶后衰微,传到三祖永明延寿禅师时远播海外,时人视永明为弥勒下生,永明后法眼不重法嗣,到近代禅门泰斗虚云老和尚才重续法灯,虚云老和尚自续为法眼宗第八世,悲华光觉体澄禅师则续为第十一世。 2、“法眼四机”为禅宗中之法眼宗指导学人所用之四种机法。(一)箭锋相拄,谓师家之接化,针对学人上中下等各种机根而弯弓投矢,机锋相当,接化与领受之双方,紧密相契,无有间隙。(二)泯绝有无,谓令学人超越有与无二元对立之分别见解,而不令执着于父母未生以前之自己。(三)就身拈出,谓佛性真如原本即显现于世间各种千差万别之现象界中,师家遂藉此种具显于人人眼前之现成佛性,信手拈来,一一皆可随缘点化。(四)随流得妙,谓师家依学人根器,灵巧运用接化之机法,而令学人体得佛性之殊妙。 3、法眼宗的宗风,简明处似云门,隐密处类曹洞,其接化之语句似颇平凡,而句下自藏机锋,有当机觌面而能使学人转凡入圣者。《五家参详要路门》说:‘法眼宗先利济。’直论箭锋相拄,是其家风。一句下便见,当阳便透。随对方人之机宜,接得自在,故说为‘先利济。’《人天眼目》卷四曰:‘法眼宗者,箭锋相拄,句意合机;始则行行如也,终则激发。渐服人心,消除情解,调机顺物,斥滞磨昏。’此亦先利济的意思。《归心录》说:‘法眼宗风,对病施药,相身裁缝,随其器量,扫除情解。’又《五家宗旨纂要》说:‘法眼宗家风,则闻声悟道,见色明心。句里藏锋,言中有响。三界唯心为宗,拂子明之。’。 三、悲华楞严体澄光觉禅师云:总之,法眼宗的宗风灵活、顺机、直接了当又细密无间。它是禅宗最后出现的派别,他融合了前面的各宗派所长而带融通性,并对当时代宗门极具批判性,对今世亦不过时,被誉为是佛门“僧值”、“纠察”。1943年虚公正式接续法眼宗,将法传于祈请传宗的本湛青持师祖,1946年师祖圆寂,为续法眼师祖又将法代传于寂照慧瑛恩师。1991年吾值遇寂照慧瑛恩师,恩师复又传法予我,5年后恩师圆寂(1996)。恩师也是虚公的戒子,在师祖圆寂时虚公又亲自代传法卷给恩师。恩师又于91年时将法眼之法传于吾,吾之法眼派号:体澄光觉,是为记。(文/释悲华) ![]() 信息备案号: 闽ICP备16026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