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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虚大师   

  

十二门论讲录-释论甲二乙二

乙二 明无相门
  丙一 观相
  观相门第四 
  观谓能观之心,相谓所观之境,门谓能诠能通之门。相义有广狭:约狭义,则仅有相者得谓之相,无相者非相也。若约广义,则不仅有相之相为相,而无相亦是相,乃至一切法相如心所相、心不相应行相、及涅槃、空、如实性、虚空、空华等皆谓之相。盖谓凡名字之所能名,及言说之所能说,乃至思想之所能想者皆是。此中所谓想者,即遍行心所中之想心所。此心所之所缘者,即为一切境──一切,则非仅指六尘境可知──上之分齐相、以此一切境中之任一境,皆有其各自之分齐──即界限。如说空,则以非空为其界限,若不以非空为其界限,则必无有空之可想、空之可说;若说无,则当以有为其界限,若不以有为其界限,则必无无可想、可言。故想之所取者,即取一切境之分齐也。但此境分齐即是相,故不论有、无、空、实、空、如、涅槃,凡为想之所取者,皆谓之相也。又一切相义,约有六种:一、色相,谓青、黄、赤、黑等。二、形相,谓长、短、方、圆等。三、表相,谓动、静、屈、伸等──以上三相,通名有见相法,眼识所取之相。四、对相,谓非仅眼识之所缘而通为耳、鼻、舌、身之所缘者;如耳所缘之声相,乃至身所缘之触相等。五、义相,谓有说及想所诠定之相,即是想上了别义理之相,与心心所法,不相应法、无为法等相之相。六、体相,谓无分别智所缘相。

  此门以破立名,亦以破为显。其所破者,即上三门所未破尽之妄想相──于有为无为法等上所起之想相。其所显者,即诸法之实相。盖谓若能于一切法上所起之妄想空尽,则一切法离执之相自显──离执之相即诸法之实相。今此门观一切相皆无相,破尽一切妄想之相,故此门之所显者,即诸法之实相也。且既能观一切相无相──空谛所明,即能观得无相无不相──俗谛所明,即由此门可双照二谛也。二谛照了,二智──方便智、实智──必生,二智生乃能具足六波罗密而无所障碍;故即由此门可具足六波罗密而无障碍也。夫达实相,照二谛,生二智,乘万行,是如来正法之所显,故曰此门是即破为显也。

  明此门随逐随上三门而有必开之关系,与所以有于一一门之通义,约有二点以说明之:一、约通义,二、约别义。

  通义,谓此门来意之可通于余一一门者,分四:一、虽由一一门皆能入于空义,但根性不同,教亦应别,有应观无相而悟入者──有闻无相教之种子者,则应说无相,故续上空品而应开此门。二、如有人仅有计法上之有相或无相为决定相等执,而无因中有果或无果或亦有果亦无果而生或不生之疑等,即非上三门之所能对治,故今以对治所应对治者而开此门。三、以钝根者于经中所说有为法上或无为法上执其决定之相,故应说无相破其决定相之执而开此门。四、般若如火,诸法犹薪,薪遇火而放大光明,般若破烦恼而照空诸法,故须历观一切世出世法,乃能发生摩诃般若。今为历观一切相法无相,发生摩诃般若,照空烦恼,是以应开此门──由上四义,则可知此门与一一门共通之来意矣。

  别义者,谓于十二门中,此门与上品之特殊关系也,分四:一、上品观有果无果等皆不生,是从观体性入于空义。但恐愚者虽了性空而计相有,故此品从空门入无相门,此门为无相门之首,故总观一切法相。二、上品观所相之法──瓶等──空,此门观能相之相亦空。三、上品观别别之众缘生、别别之果法,破别别所生法以明无有能生、所生;此门别观能生、能灭之共同相。四、上品虽观缘果皆无生,然愚夫犹执有经所云生、住、灭三有为相,故此门总观三相。

  丁一 长行发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丁二 偈释正明
  戊一 总破相
  己一 总明为无为无相

  有为及无为,二法俱无相;以无有相故,二法则皆空。有为法不以相成。问曰:何等是有为相?答曰:万物各有有为相,如牛、角、犎、垂壶、尾端有毛,是为牛相。如瓶,底平、腹大、颈细、口圆、唇粗,是为瓶相。如车,以轮、轴、辕、轭,是为车相。如人,以头、目、腹、脊、肩、臂、手、足,是为人相。如是生、住、灭,若是有为法相者,为是有为?为是无为?

  总破相,即总观相。上品明性空相亦空,此明相无即是体空。

  此中所云之二法,即有为法与无为法。此偈上半明法无相,下半明法无相故法体空。

  长行中,有为法不以相成至是为人相,标列有为相。如是生住灭至为是无为,开生住灭是有为或无为之二关,生起以下第二偈之文。

  此中谓:若生、住、灭能为有为法作相者,则此能为有为法作相之生、住、灭相,为是有为耶?为是无为耶?

  此中所云之生、住、灭相,他处或并略之有生、灭二相──诸法以刹那灭故住属灭;或广析之有生、住、异、灭四相──以灭时之先有异相故;或亦有三相,谓生、异、灭──谓虽住亦必有变异故。生者,谓此法之初起相;灭者,谓此法之终了相。又生者,表此法先无而现有;住者,表此法虽终有灭而暂有用;异者,表此法虽暂有用而非凝然不变;灭者,表此法虽暂有而终必灭。

  小乘部中,有谓生、住、灭三有为相是无为法者,如大众部等;有谓是有为法者,如上座部等。俱舍论承一切有部,将此三有为相列在十四不相应行中,是实有有法而属有为。大乘法相,则列入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中,属于色心分位之假法,但此假法亦有为法摄,故此三相应属有为法。

  己二 别明有为法无相
  问曰:若是有为有何过?答曰:若生是有为,复应有三相;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若生是有为者,即应有三相,是三相复应有三相,如是展转则无穷。住、灭亦尔。若生是无为,云何得无为与有为作相?离生、住、灭谁能知是生?复次、分别生、住、灭故有生,无为不可分别,是故无生、住、灭。生、住、灭空故,有为法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因有为故有无为;有为、无为法空故,一切法空。

  凡有为法皆有生、住、灭三相,今云:生是有为法,故生亦应有生、住、灭三相。

  有为法不离生住灭之相,今云生是无为法,则何者名为有为法耶?且生相是造作相应、离生等相方谓之无为,故不得谓生是无为法也。

  若生是有为者,即应有三相至住、灭亦尔,此以生等是有为,有无穷过,明生等三相无。

  若生是无为者至离生、住、灭谁能知是生?此以有为无为有差别,明三相无。分别生住灭有生者,谓生相与住灭相应有异。无为不可分别者,谓以无为法相是一致故。此以无为法与三相之差别,明三相无。

  生、住、灭空故有为法空至无为法空故一法法空,结明以上二偈,判决一切法皆空。

  戊二 别破相
  己一 破展转家义
  庚一 问

  问曰:汝说三相复有三相,是故无穷,生不应是有为者,今当说: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法生时,通自体七法共生:一、法,二、生,三、住,四、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是七法中,本生除自体,能生六法;生生能生本生,本生还生生生,是故三相虽是有为而非无穷。住、灭亦如是。

  此中救生等三相是有为,则有无穷之破。

  此中本生能生法、住、灭、生生、住住、灭灭六法,而其自身,则为生生之所生;本住能住法、生、灭、生生、住住、灭灭,而其自体则为住住之所住;本灭能灭法、生、住、生生、住住、灭灭,而其自体则为灭灭之所灭。此中七法,或谓之为九法,谓:一、法,二、生──本生,三、住──本住,四、异──本异,五、灭──本灭,六、生生,七、住住,八、异异,九、灭灭。所谓本者,谓此法能为余法等之本,能生余法或住、灭余法也。至于生生,则仅能生本生;住住,仅能住本住;灭灭,亦仅能灭本灭也。──以上之九法或七法,皆萨婆多部之论师所立。

  庚二 答
  辛一 初二偈就前后破

  答曰:若谓是生生,还能生本生,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若谓生生能生本生,本生不生生生,生生何能生本生?若谓是本生,能生彼生生,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若谓本生能生生生,生生生已还生本生,是事不然。何以故?生生法应生本生,是故名生生,而本生实自未生,云何能生生生?

  初二偈,谓第四偈及第五偈。就前后,谓就生生与本生生起之前后。第四偈谓:先有本生,后方有所生之生生,若本生未生“生生”,“生生”何能生本生耶?是以生生不能生本生也。第五偈谓:本生须从“生生”而生,今“生生”未生本生时,何有本生能生“生生”耶?是以本生不能生“生生”也。

  辛二 次一偈就一时破
  若谓:生生生时能生本生者,是事亦不然。何以故?是生生生时,或能生本生,生生尚未生,何能生本生?是生生生时,或能生本生,而是生生自体未生,不能生本生。

  次一偈,谓第六偈。就一时破,谓就能生、所生同时俱有破之。合能生、所生义,故名生生:能生者,谓生生能生本生也;所生者,谓本生乃生生之所生也。此中谓:必先有“生生”之能生自体,乃可有生生所生之本生;今生生自体尚未生,何能生彼本生?本生既无从生,则何有本生所生之生生?故生生、本生,二俱非能生者,亦非所生者,是以生生、本生二俱空也。二既空故,所计生住灭之生相,皆应无有。

  己二 破不展转家义
  庚一 长行发起

  若谓:是生生生时,能自生亦能生彼;如灯然时,能自照亦照彼,是事不然。何以故?

  以上已破“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互相展转而生之计,明生相无。此中则转计生生与本生非相生、非展转,谓生生能生自亦能生本生,救破重立生相非无。

  是事不然,是句总非;何以故,是句发起以下破救章本。

  庚二 偈文正破
  辛一 破譬说
  壬一 直破灯不照闇

  灯中自无闇,住处亦无闇,破闇乃名照,灯为何所照?灯体自无闇,明所住处亦无闇。若灯中无闇,住处亦无闇,云何言灯自照亦能照彼?破闇故名为照,灯不自破闇,亦不破彼闇,是故灯不自照亦不照彼。是故汝先说灯自照亦照彼,生亦如是自生亦生彼者,是事不然。

  因喻是能成,宗是所成,破其能成,则所成不成,故此中先破譬、后破法。灯以明为体,体中即无闇;又灯以明为体,明即灯体,故明所在处即灯所在处,明所在处无闇,故灯住处无闇。

  灯体即明,故无灯所破自体中之闇;灯处无闇,亦无灯所破灯住处之闇。破闇名照,今无闇之可破,故无所照;所照既无,能照亦无。是以生生不应能生“生生”之自体,亦不应能生所生之本生,故生相非有也。

  壬二 破初灯不照闇
  问曰:灯然时能破闇,是故灯中无闇、住处亦无闇。答曰:云何灯然时而能破于闇?此灯初然时,不能及于闇。若灯然时不能到闇,若不到闇不应言破闇。灯初然时不能及于闇,明闇不同处故,如闇不及于明。

  壬三 破灯应遍破闇
  复次、若灯不及闇而能破闇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闇。若谓灯虽不到闇而力能破闇者,此处然灯应破一切世间闇,俱不及故。而实此间然灯不能破世间闇,是故汝说灯虽不及闇而力能破者,是事不然。

  灯应能破一切闇,许灯不到闇而能破闇故。又灯应不能破闇,灯不能破一切闇故。

  壬四 夺破明照闇义
  复次、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闇亦应如是自蔽亦蔽彼。若谓灯能自照亦照彼,闇与灯相违,亦能自蔽亦蔽彼。若灯与闇相违不能自蔽亦蔽彼,而言灯能自照亦照彼者,是事不然,是故汝喻非也。

  灯不能自照及照彼,明闇俱不相涉故,如闇不能自蔽蔽明。

  辛二 破法说
  壬一 正破三相

  如生能自生亦生彼者,今当更说: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已生何用生。此生未生时,应若生已生,若未生生。若未生而生,未生名未有,云何能自生?若谓生已而生,生已即是生,何须更生?生中更无生,作已更无作,是故生不自生。若不自生,云何生彼?汝说自生亦生彼,是事不然。住、灭亦如是。

  长行中自此生未生时,至是故生不自生,直释此偈。若不自生至住灭亦如是,此以不能自生,结明亦不能生彼;不能自住,亦不能住彼;不能自灭亦不能灭彼。此盖于三相之本身上研明三相皆空。

  壬二 结破有为
  是故生、住、灭是有为相,是事不然,生、住、灭是有为相不成故,有为法空。是故生住灭是有为相者,牒计。是事不然者,总结破。生住灭有为相不成故有为法空者,此中以有为相空证有为法体空,所谓既无烟为标相,即应无火也。

  丁三 结齐诸法
  戊一 就有为相空结齐诸法

  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何以故?灭有为名无为涅槃,是故涅槃空。
  三藏众谓诸法实有体相是俗谛,诸法实有灭已即空谛;而此中谓诸法本空,实无可灭,故无涅槃、无无为法也。

  戊二 明无为相空结齐诸法
  己一 无法破

  复次、无生、无住、无灭,名无为相;无生、住、灭则无法,无法不应作相。无生灭则无果,无果法则无无为相。

  己二 无相不可知破
  若谓无相是涅槃相,是事不然。若无相是涅槃相,以何相故知是涅槃是无相?若以有相知是无相,云何名无相?若以无相知是无相,无相是无,无则不可知。

  知无相时同时带知有相,以必以有相为分齐故,是以有相知无相也。以有相知无相,故其所知者应非是无相。又不应以无相知无相,以于境上不能取无相,非无相之分齐故。不取分齐,谁复能知无相?故不得有知无相。是故谓无相是涅槃相,不应道理。无相既非是涅槃,而又非有为相是涅槃相,故无涅槃相。

  己三 无有为相故不能知无为法之无相破
  若谓如众衣皆有相,唯一衣无相,正以无相为相故,人言取无相衣,如是可知无相衣可取;如是生、住、灭是有为,无生住灭处当知是无为,是故无相是涅槃者,是事不然。何以故?生、住、灭种种因缘皆空,不得有为相,云何因此知无为?汝得何有为决定相,知无相处是无为?是故汝说众相衣中无相衣喻涅槃无相者,是事不然。又衣喻,后第五门中广说。

  有为法之相,即生、住、灭。上已明生、住、灭皆空,生、住、灭空即有为相空,有为相既毕竟无有,将以何相为无为法相之分齐知无为法相耶?故无为不以相成也。且对有为说无为,今有为相既空,无为岂有哉!

  种种因缘,作种种理由解。印度人衣之有牒纹者,曰有相衣;无牒纹者,曰无相衣。

  己四 结明一切法空
  是故有为法皆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依有为法建立人我,有为法空人我岂有?一切法不出有为、无为二法,今二法既空,故一切法皆空。

  丙二 观有相无相
  观有相无相门第五
 
  未讲本文,先明此门来意,来意有四:一、上门正破,此门纵破。上门正破有为相、无为相以明一切法无相;此门纵许相有,然研其于有相不能立相有,于无相亦不能立相有。二、上门破通相,此门破别相──以所相之法别别不同故。三、上门破隐微相,此门破粗显相──粗相即依物显现相。四、上门破能相之表相,此门破所相之体相。

  已明来意,次释门题。观如前释。此中有相无相,皆具能破、所破二义:能破者,谓如云:有相相不相,无相亦不相,离彼相不相,更为何所相?所破者,谓随转计有相而相、无相而相,即逐破之故。约通义,有之能相皆是法。但此中乃约别义而有,故以一切法是所相,而以能相之相空明所相之一切法空。此中观有相无相,皆不能立相,以明实相无相,故此门系以破为门也。

  丁一 生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丁二 门体
  戊一 偈

  有相相不相,无相亦不相;离彼相不相,相为何所相?

  有相者,谓万物已有相。相者,谓能相之相。不相者,谓不能相之。有相相不相者,谓若万物已有相,不应复以相相之而增益其相,且亦不能以相相之也。如有为法是已有相者,既不能以生、住、灭相相之,且亦何所用而以生、住、灭相相之耶?

  万物若本无相,则万物之体毕竟空无,以无标相则不应言有体相也。万法体既不可得,生、住、灭又安能强于无相上立为相耶?

  离有相无相,亦无第三法可以相相。今有相与无相皆不能相,则无一切所相之相;一切所相之法既空,汝所计以为相者,将于何处安立耶?

  戊二 长行
  有相事中相不相,何以故?若法先有相,更用相为?复次、若有相事中相得相者,则有二相过:一者先有相,二者相来相。是故有相事中相无所相。无相中相亦无所相,何法名无相而以有相相?如象有双牙,垂一鼻,头有三隆,耳如箕,脊如弯弓,腹大而垂,尾端有毛,四脚粗圆,是为象相。若离是相,更无有象可以相相。如马竖耳、垂鬃,四脚同蹄,尾通有毛,若离是相更无有马可以相相。如是有相中相无所相,无相中相亦无所相;离有相、无相,更无第三法可以相相,是故相无所相。自有相事中相不相,至无相中亦无所相一段;与离有相无相至是故相无所相一段,直释偈本。此中前一段释偈上半,后一段释偈下半。

  丁三 结齐
  相无故,可相法亦不成。何以故?以相故知是事名可相。以是因缘故,相、可相俱空;相、可相空故,万物亦空。何以故?离相、可相,更无有物。物无故,非物亦无;以物灭故名无物,若无物者,何所灭故名为无物?物、无物空故,一切有为法皆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空故,我亦空。

  此中以相无所相,明可相法无,以相、可相俱空明万物空──即谓有为相无为相空故,有为法无为法空──,以万物空明非物无物亦空,以物无物空明一切法及我皆空──此中物者,谓可指别出来之东西也。耶教中谓万物为上帝所造,故上帝非物,是以耶教之教义,亦同此中破。

  丙三 观一异
  观一异门第六 

  此门及上一门,皆随观相门之线索而来。此一门来意,有三:一、上来虽已正破表相、标相、体相、有相、无相等一切相,但愚者仍横计相有,故此门纵许其所计之相有而开一异二关以破之,是以应开此门。二、愚者不受上二门破,谓相、可相者,有一、异可得,故就彼所计而破之,应开此门。三、寄相,可相之一、异,遍破诸法之一、异,故开此门。

  已明来意,次释门题。观门二字,如前释。凡有相对者,皆可谓之有一、异。此中一、异,具能破、所破二义:一、为能破者,谓如有体用是一,则体即用,用即体,体则不名为体,用亦不名为用,是无体、无用也。若有体用是异,则斯用者谁之用,而体者谁之体哉?又如若有万法与心是一,则万法即是心,不应万法唯心之理。若有万法与心是异,则万法何关于心?亦不应万法唯心之理。此中研相及可相是一、是异法不可得故,即是以一、异为能破也。二、为所破者,谓论主否认相、可相有一异可得,故是所破也。

  丁一 发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复次、一切法空,标宗;何以故,以下辨意。

  丁二 偈释
  戊一 偈文

  相及与可相,一、异不可得;若无有一、异,是二云何成?

  若云相、可相是一者,则二无分别,相即可相,无相亦无可相也。若云相、可相是异者,则二无关系,相即不能相可相。此中相谓能相,可相谓所相。对所立能,对能云所,今相、可相之一异既不可得,故相及所相皆不能成立。

  戊二 释文
  己一 释偈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异亦不可得;若一、异不可得,是二则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上来直释偈文。

  己二 救破
  庚一 略遮前破

  问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说相、可相一、异不可得,今当说: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

  问曰一段,救相可相一异不可得之破。

  庚二 相可相一
  如识相是识,离所用识更无识;如受相是受,离所用受更无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以上举例证相可相一。

  庚三 相可相异
  如佛说灭爱名涅槃相,爱是有为有漏法,灭是无为无漏法;如信者有三相,乐亲近善人,乐欲听法,乐行布施,是三事身、口业故色阴所摄,信是心数法故行阴所摄:是名相与可相异。

  以上举例证相可相异。三事能作信之相,信是所相之相,是色蕴,实异于行蕴之信,故相与可相之异亦可得。

  庚四 相可相亦一亦异
  如正见是道相,于道是少分;又生、住、灭是有为相,于有为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

  正见是道相,于道是少分者,谓正见是能相,道是所相,但正见是八圣道支之一支,故曰少分。此中谓正见是道中之一分故,与道非异故;正见仅是道中之一分非全故,与道非一故:曰相、可相一、异可得。又生、住、灭能为七十二有为法之能相,而是二十四不相应行之一部分,故生、住、灭之于有为法,亦是非一、非异者,故相、可相一、异可得。按比中之意,可作一图以明之,图如下:

        

  此小圈属于大圈,小圈即大圈,如云湖北人即中国人。但小圈之内包小,大圈之内包大,大圈之所包者未必尽是小圈之所包者,如不能称中国人尽是湖北人。故曰:非一。今合非一非异之关系点,故曰亦一亦异也。

  庚五 结齐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可相少分为相;汝言一、异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此结明相可相一异可得。

  己三 破救
  庚一 破相可相一
  辛一 以相即可相则无可相破

  答曰:汝说或相是可相,如识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为可相,所用者名为相。凡物小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触,如眼不能自见,是故汝说识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以相可知名可相者,谓可相由能相方可知,故名可相──即所知境。喻能相为茶杯,所知者即茶水,用杯取水而水由杯方得。但杯不能自杯,如眼之不能自见,指不能自触。若谓相即是可相者,则茶杯即是水,指即其所指,眼即其所见,是空有能相之指、之眼、之茶杯,而无可相之水、之色等也。

  辛二 不应分别破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应分别是相是可相;若分别是相是可相者,不应言相即是可相。

  合之则不应分之,今既云相即是可相,是合相可相为一,既合之为一,又何能分别为相可相之二哉?

  辛三 失因果破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则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则一;而实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相是因可相是果者,谓因能了之因,得所了之果也。若云相即是可相,则因果是一;因果若一,则失因果之用。是相亦无相其可相之用,相既无相其可相之用,则相、可相二俱不立。二既俱不能立,遑云其是一、是异哉?不啻以龟毛与兔角较粗细也。

  庚二 破相可相异
  辛一 夺相纵异破

  汝说相异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说灭爱是涅槃相,不说爱是涅槃相;若说爱是涅槃相,应言相、可相异,若言灭爱是涅槃相者,则不得言相可相异。

  灭爱之灭即是涅槃,是以若许灭爱是涅槃相,得相义矣而失异义。纵许爱是涅槃相,得异义矣而失相义。

  辛二 彼无此存破
  又汝说信者三相,俱不异信,若无相则无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异。又相可相异者,相复应有相,则为无穷。是事不然,是故相不得异。

  凡有异者,必是此虽无时彼亦可存之二物也,如牛异于羊,牛虽死羊犹可存。但无信则无三事,故信与三事不可言异也。

  辛三 自相亦相彼破
  问曰:如灯能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说灯喻,三有为相中已破。又自违先说,汝上言相可相异,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

  第二问答,辨相不能自相,亦不能相彼。

  庚三 破相可相亦一亦异
  又汝说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义或在一中,或在异中,一异义先已破故,当知少分相亦破。

  一异义先已破故,当知少分相亦破,以上破相可相亦一亦异。

  己四 结破
  如是种种因缘,相、可相一不可得,异不可得,更无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

  如是种种因缘至是故相可相俱空,结明所破。

  丁三 结齐
  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结齐诸法。

  丙四 观有无
  观有无门第七   
  未讲本文,先讲此门与他门之比较,以明此门来意。一、第四观相门观通相,第五观有相无相门观别相,观一异门重观别相,此门重观通相。二、第四门明生相不能生自生他,破相;第五门明相不能相法,破相;第六门明相可相非一异,破相;此门明能相之有无、共离皆不成,破相。三、第二观有果无果门,观果之有无;第五观有相、无相门,观相之有无;下观性门,则观见之有无;此门虽亦同于第五门观相空,但彼门双观相可相以明一切相空,而此门则专寄能相之有无──生灭,以遍观一切有无法空。四、上二门皆合观能相所相,此门别观能相。五、上一门就相与可相之一异观一切相空,此门就能相有无之一异观一切相空。六、观无相品有六门,他五门以相或性或果明相空,此门以相及体与用明相空。

  已明来意,次释门题。观门二字,如观一异门中释。有无之义有多种,今约通别、广狭以释此门之有无。若约其通义而言,则有色无色、有见无见、有对无对、有果无果、有相无相、有漏无漏、有为无为、有明无明、有性无性、乃至有生无生等皆是。如长行中云:有无性相违,一法不应共有,如生时无死。可知此中之无,系通指一切之有无,不过拣出生等以为例耳。若约其别义而言,则此中之有无,仅用以代表生、住、异、灭之四相。盖以有果无果,于第二门中已明;有相无相,于第五门中已明;有见无见、有性无性,于第八门中当明故也。此中有表生、住──或生住异,无表灭──或异灭。如长行中:有──生、住、灭──与无常共生,无常是灭相,是故离无有则不生等句,可知。

  若就其狭义而言,此中专明生住之有,异灭之无。若就其广义而推之,则此中系寄生、住、异、灭之有无,以通明一切之有无也。

  丁一 发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有无一时不可得,非一时亦不可得,如说:长行中复次至如说,发起以下偈文。此中如说以上,标宗;以下,辨意。

  丁二 偈释
  戊一 偈文

  有、无一时无,离无有亦无,不离无有有,有则应常无。

  有有时若有无,则此有为无所坏,不成为有。有无时若有有,则此无非是无,以有有则不名无故。是以若谓有无同一时有者,则有无皆无也。

  最初有之谓生,暂有用之谓住,虽住必变之谓异,虽暂有而终必无之谓灭。对终云始,对无云有,若谓离终有始者,则始者不得谓之始;是以不得谓离灭有生也。且亦不得谓离生有灭,若云离生有灭者,则此灭为谁之灭乎?

  水火不同处,光闇无两存,若云生时灭即俱者,则生必被灭之所灭夺而不生。若云生时常有灭俱有者,则生应常不生矣。

  戊二 释文
  己一 释偈

  上以破共、破离、破不离、破有常无,重破离五段释偈。

  有无性相违,一法中不应共有,如生时无死,死时无生,是事中论中已说。若谓离无有有无过者,是事不然。何以故?离无云何有有?如先说:法生时通自体九法共生,如阿毗昙中说:有与无常共生。无常是灭相,故名无常。是故离无,有则不生。若不离无常有有生者,有则常无。若有常无者,初无有住,常是坏故;而实有住,是故有不常无。若离无常有有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离无常有实不生。

  己二 救破
  问曰:有生时,已有无常而未发,灭时乃发坏是有。如是生、住、灭、老、得皆待时而发:有起时生为用,令有生;生灭中间住为用,持是有;灭时无常为用,灭是有;老变生至住,变住至灭;无常则坏;得常令四事成就。是故法虽与无常共生,有非常无。

  问曰一段,救破,此中以体同时用前后救以上之破。

  己三 破救
  庚一 以体同时用亦同时破
  辛一 别破
  壬一 生对灭破
  癸一 俱有破

  答曰:汝说无常是灭相与生共生,生时有应坏,坏时有应生。
  此明有无共生,有俱有过。

  癸二 俱无破
  复次、生灭俱无,何以故?灭时不应有生,生时不应有灭,生灭相违故。有无若共生者,则有无应俱无,以有无互相夺坏故。

  壬二 住对灭破
  复次、汝法无常与住共生,有坏时应无住,若住则无坏,何以故?住坏相违故。无常与住不应共生,以住是存而坏是灭故,如立之于行。

  壬三 异对住破
  老时无住,住时无老。
  异与住不应同时有,以异是变异相而住非变异故。

  辛二 总破
  是故汝说生、住、灭老、无常、得本来共生,是则错乱。
  此一段,总结以上三段──生对灭等──以明体同时用亦同时之意,以破其计。此中是故汝说生住异灭无常得之句,伏有体虽同时而用非同时,故无错乱之救。

  庚二 以用前后体亦前后破
  何以故?是有若与无常共生,无常是坏相,凡物生时无坏相,住时亦无坏相,尔时非是无无常相耶?如能识故名识,不能识则无识相;能受故名受,不能受则无受相;能念故名念,不能念则无念相;起是生相,不起则非生相;摄持是住相,不摄持则非住相;转变是老相,不转变则非老相;寿命灭是死相,寿命不灭则非死相:如是坏是无常相,离坏非无常相。

  无常之体不应云于生时有也。

  庚三 以用未有体则不须破
  若生、住时虽有无常不能坏有后能坏有者,何用共生?如是应随有坏时乃有无常,是故无常虽共生后乃坏有者,是事不然。

  灭有为无是无常之天职,亦即是无常之用。若谓七法虽共生而无常未能灭坏彼有故可同时者,则是无常无用也,既无用体何须。

  己四 总结
  如是有、无共不成,不共亦不成,是故有、无空。
  总结以上三段。

  戊三 结齐
  有、无空故,一切有为空;一切有为空故,无为亦空;有为、无为空故,众生亦空。

  识谓心王,受念即心所,生相谓能起。有生相之用,必应有其体,若用是前后者,故体亦应前后。而汝计体同时用前后,故不应理。且生时谓即有无常之体者,云何证知?又生时若谓有无常之体,此无常之体有何用而须此体?以生时不见此无常之用故。

  此中以有为法上之生、住、异、灭之空,推明一切有为法空;以有为空,结明无为及人我皆空。

  丙五 观性
  观性门第八 

  未讲本文,先明大义,明大义分二:
  一、释门题:不释观、门,但释性,释“性”又分二:
  先审名义:若约性相之通义,则性相之名义无定。盖以性相本可互用,性可表相,相可表性。如云“诸法实相无相,非言说所能及”,此相字即是表诸法离言自性义。又如成唯识论所言之三性,解深密经即名之为三相,是相字可表性义也。性可表相义者,如经所说之异生性及善、恶、无记三性,即是表分齐义、界限义──凡有分齐可取者,皆谓之相。又如起信论所谓之真如相,是性亦可表相义也。

  若言性相之别义,则性相各有其假定之义。一、无表现无变异之理体,曰性:无表现者,谓非言说之所能施设,思想之所能缘取也。无变异者,谓于时间、空间上皆无变化转异也。理谓遍常之理,体谓真实之体。二、有表现有变异之事物,曰相:事谓事情,物谓物象,有变异有表现,反前无表现无变异义应知。

  次辨诠旨:一、真实性者:性义,即真实义,常不变异义,真实即性,持业释也。所明者乃真实之性,非虚妄之性,依士而释曰真实性。所约不同,所诠亦别,故约遮、表等而真实性之所诠有四:“约遮诠”,曰三无性:一、相无性,以法从缘生,无决定相故;二、生无性,以法从众缘生,无有自体性故;三、胜义无性,以胜义无相,非言说之所能表示、思想之所能安立故。“约表诠”,曰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之谓。“约智证”,曰二空真如,谓二空智之所证,即圣者离二障──烦恼障、所知障──之清净智所行境界。“约泯绝”,──绝谓离四句、百非,泯谓离心缘相、言说相──则曰一真法界,但一真法界亦是强名,既不立以能诠之教,亦遣能证之智,无以名之,强名之曰一真法界耳。

  二、幻化性者:即依他起性,亦名如幻性。依他而起,无决定相,无实自体。依他而起,有因缘力,有果报用,非有非无,非实非虚,是曰幻化。即此幻化是众缘生诸法之性,是以一切法之性皆幻化性,了知其如幻,不取其决定相、实在体,则增益执离;了知其如幻而非无力用,则损减执离,二执离则中道显矣。

  三、妄执性者:即遍计所执自性,谓由能分别之心周遍计度、虚妄分别所执取之若法、若我自性、差别,名曰遍计所执自性。如是自性毕竟空无,等同兔角,妄执为有,故亦曰妄执性。此即楞严经所谓以攀缘心为自性也。

  三论宗谓一切病不出性、假二病,性病谓计执性病,假病谓执幻病──此谓执幻相是决定相病,如今之哲学者安斯坦辈,谓一切法相皆相对而立,而此一切相对之理,即是绝对的真实性──。论主观真实性,非于世间言说、妄想戏论上所能建立,既不能表其相,亦不能诠其义。若于戏论上建立真实性、如幻性,实足增益其妄执耳。夫妄执若离,圆成自昭,是以此论于真实性上,虽专约遮诠破而不收,遣而不立,亦即是明幻性、显实性、申二谛也。学者于此,应察论主之旨。

  二、辨来意为三:一、对前诸门辨:前诸门,谓自观因缘门至观有无门等门。前诸门破一切法有以明空义,此门破一切法──无──,皆非以明中道。一切执病不外空有,破有执空,破空执有,故此门双破之。又、前空无生性、相无相性,此无胜义性。空,谓空品之三门,即观因缘门、观有果无果门、观缘门。相,谓相品中之前四门,即观相门、观有相无相门、观一异门、观有无门。空,从依他起上明无相无性;相,从遍计执上明无相无性;此则从圆成实上明无相无性。

  二、对前空门辨:空门,谓空解脱门,即观因缘门、观有果无果门、观缘门三门。前空门破从幻执妄,此破执妄立幻。此谓凡愚于众缘所生法上执其有决定体相,故前破幻。凡愚横计有性而以性立相,故此破性。又,空门破依他起无性,此破遍计执无性。此谓前从有为法上破其表现之相,盖以法依他起,无定相亦无实体故。此从其所妄计上破其妄计之情,盖以妄心所执者,等同龟毛故也。

  三、对前四门辨:前四门谓观相门、观有相无相门、观一异门、观有无门。前观一切相不可得,但凡愚复计有性,性有相亦有。彼举性救相,故此中随其所举而随破之。又、上就相明无相,此就性明无相。就相明无相者,谓从相明无相相。就性明无相者,谓从性明无性相也。前明无时分、方位可取,此明胜义性无。

  丁一 生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诸法无性故。如说:
  长行中复次至如说,生起正文。此中伏破愚夫以性立相之计,故曰诸法无性故,标无性宗以破之。如说以下,出因。

  丁二 偈释
  戊一 偈本

  见有变异相,诸法无有性;无性法亦空,诸法皆空故。
  见即现见意,见闻觉知等,悉现见。此中谓吾见有表现之诸法皆变异相矣,实未见有表现而无变异之法性也。遍寻诸法而无此不变异之性,故曰诸法无有性。若决定云有此无性法,是法亦成有性法,是以欲破尽有性法,必亦应曰无性法亦无也。诸法体本来空寂,既不应言法言性,亦不应言法无性。

  按:此偈之所破者有多种,今略举数例以明之:一、此偈上半破一切外道,以一切外道皆计有实我、实法故,即此中所横计之性。下半破一切小乘,以一切小乘皆计有无人我之实法故,即此中所计无性之性。二、上半破小乘一切有部,以其执一切法有不可变异性故。下半破小乘说假部等,以其执实有无性之假法故。三、上半破俱舍论,以其执有实法性故。下半破成实论,以其执有无性法故。四、上半破小乘法执,以其执有决定法性故。下半破大乘恶取空,以其仍有无善无恶等之道理所取故。

  按:此偈所申、所明之义正广,今且依三性以判其所明、所申:一、上半以依他起性破遍计执性,下半以圆成实性破依他起性。二、上半从依他明无性,下半从胜义明无性。三、上半明无常,以常义即性义故。下半明无无常,以其执别有无常故。四、上半明无我,下半明无无我。

  戊二 释义
  己一 直释偈本

  诸法若有性,则不应变异,而见一切法皆变异,是故当知诸法无性。复次、若诸法有定性,则不应从众缘生;若性从众缘生者,性即是作法;不作法不因待他名为性,是故一切法空。

  此中以相有变异明法无性,谓见一切法皆变异,而所谓不变异者实不可得,故性无也。此中谓体由用彰,性由相见,见其相可知其性。既见今相变异,可知其性亦变异。但真实常如不变异者方谓之性,有变异者皆不得谓之性,故曰见有变异相,诸法无有性也。复次下,以法从缘生明法无性,谓无造作、不变异者曰性,若性从缘作而有者,则性有变异,有变异者必无定相,待众缘者必无实体,既无实体复无定相,岂可谓之性乎?是故一切法空,结。以体空则用无,性空则相无,今遍寻诸法之性而不可得,故相亦本空也。性相皆空,云何有是法耶?

  己二 外过内
  问曰:若一切法空,则无生无灭;若无生灭,则无苦谛;若无苦谛,则无集谛;若无苦、集谛,则无灭谛;若无苦灭,则无至苦灭道:若诸法空无性,则无四圣谛。无四圣谛故,亦无四沙门果;无四沙门果故,则无贤圣。是事无故,佛、法、僧亦无,世间法皆亦无,是事不然,是故诸法不应尽空。

  问曰一段,外过内。此中谓外人责论主有断灭见之过。

  依生灭流转而有苦谛,集起众苦是曰集谛,灭苦集谛是曰灭谛,能通达于苦集灭谛者是曰道谛;志求解脱出家修习者谓之沙门。四沙门果,即声闻乘之四果,谓:一、预流果,二、斯陀含果,三、阿那含果,四、阿罗汉果。

  己三 内离过
  庚一 免过

  答曰:有二谛:一、世谛,二、第一义谛。因世谛得说第一义谛,若不因世谛,则不得说第一义谛;若不得第一义谛,则不得涅槃。若人不知二谛,则不知自利、他利、共利。如是若知世谛,则知第一义谛;知第一义谛,则知世谛。汝今闻说世谛,谓是第一义谛,是故堕在失处。诸佛因缘法,名为甚深第一义,是因缘法无自性,故我说是空。

  此中谓误世谛为真谛者,即非是知世谛者,亦是不知真谛者。诸佛说一切宛然似幻而有之因缘法,即是以世谛明真谛。盖一切宛然似幻而有者,常毕竟空寂;而此毕竟空法,即常宛然而有也。是以我说是空,即是明真谛,亦即是申世谛;而汝斥我为断灭见者,不亦诬乎!

  庚二 推过
  辛一 约自性破
  壬一 牒计

  若诸法不从众缘生,则应各有定性。
  上牒计。

  壬二 推破
  癸一 推无出世法过

  五阴不应有生灭相,五阴不生不灭,即无无常;若无无常,则无苦圣谛。若无苦圣谛,则无因缘生法集圣谛。诸法若有定性,则无苦灭圣谛,何以故?性无变异故。若无苦灭圣谛,则无至苦灭道。是故若人不受空,则无四圣谛。若无四圣谛,则无得四圣谛;若无得四圣谛,则无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是事无故则无四沙门果;无四沙门果故,则无得、向者。若无得向者,则无佛;破因缘法故,则无法;以无法故,则无僧;若无佛、法、僧,则无三宝。若无三宝,则坏世俗法,此则不然,是故一切法空。

  凡夫之妄心,不能了知苦、集谛等必由胜智审谛方能了知。了知一切世间法皆苦,是曰苦圣谛;了知能生苦法之因缘,曰集圣谛;以智择灭苦集,曰灭圣谛;了知转染成净之理,曰道圣谛。是故若不受诸法缘生无性之空,则无四圣谛。今我说是空而汝不受,汝应有无出世法之过矣。

  癸二 推无世间法过
  复次、若诸法有定性,则无生、无灭、无罪福,无罪福果报世间常是一相,是故知诸法无性。

  无因缘法,则无佛与众生、染净之别,亦无出家之必要。以计法不从缘生,不特坏出世法,亦坏世间法也。变异非常定故是常必一;是故计诸法有定性,即是计世间相是常、一;谓世间相常、一,不应事理。

  辛二 约他性破
  壬一 从对待上破

  若谓诸法无自性、从他性有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无自性,云何从他性有?因自性有他性故。
  对自有他,无自亦无他。

  壬二 他亦自破
  他性即亦是自性,何以故?他性即是他自性故。
  甲称乙为他,乙称乙为自。有乙之自身,甲乃能称之为他,今既无乙之自身,则甲无所称,是故无自则无他。

  辛三 约自性他性有无不成破
  若自性不成,他性亦不成;若自性、他性不成,离自性、他性何处更有法?若有不成,无亦不成。

  自以外谓之他,有以外谓之无。今自性、他性既非有,是有不立也;有不立,则无有以外之无,是以于自性他性以外,更别无诸法之性也。且自、他二性,能摄一切性,以除自之外凡宇宙一切皆谓之他;今自性、他性既无,故一切诸法皆无性也。

  庚三 结破
  是故今推求无自性、无他性、无有、无无故,一切有为法空。

  丁三 结齐
  一切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尚空,何况我耶?以有为法空,结明无为法空;以法空结明生空。

  丙六 观因果
  观因果门第九
 
  此门来意有六:一、无相品中之前四门,观相之相无;第五门,观性之相无;此观因果之相无。二、外人以论主所云之因果──四沙门果等──总救上五门所破之相性,故重开此门以破其总救。三、外人借论主所云之因果,及破上门所破之有──性法之实,性法之假──以立性,谓若有因果则必有法,有法则必有性。盖谓此法,非无性法即有性法,非有性法即无性法,二者必居其一也。故开此门破之。

  四、观缘门明于一一缘及其和合中求果皆不可得,此门所明亦同,但此门更详明非离此一一缘及其和合外别有因果可得。五、此门所明,乃上门余意。盖以此所破,为愚夫迷执论主于上门所破之因果故也。六、前数门皆以推研现有果法之来处空现有之果,此门则推研其果无来处,则当体即空。

  丁一 唱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诸法自无性,亦不从余处来。如说:

  丁二 偈释
  戊一 偈本

  果于众缘中,毕竟不可得,亦不余处来,云何而有果?
  众缘中,谓一切一一缘中及多缘和合中。毕竟,所包有二义:一、一切空间,二、一切时间。若于一切一一缘中及多缘和合中无果可得者,则无论何地、何时,皆无果可得也。

  惟能生果者谓之因;惟本身之所从来者谓之因;且惟自能生其所生之自果,此自果对自因而得名。今果于众缘中,毕竟不可得,则是能生者不能生其所生;既不能生,不名能生。此既非能生,故亦不应言于余处──众缘外──能生此果也。众缘及余处既皆不能生果,云何有此果法耶?

  戊二 释义
  众缘若一一中无,若和合中俱无果,如先说。又是果不从余处来,若余处来者则不从因缘生,亦无众缘和合功。若果众缘中无亦不从余处来者,是即为空。直释偈本之义,是曰释义。

  丁三 结齐
  果空故,一切有为空;一切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尚空,何况我耶?

  此中以果空结明一切法及我皆空。──以上明无相品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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